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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说法】约会之祸

 

【校园说法】约会之祸

□刘凤英 李艳松(2009级法学二班)

【案例】

2011年春,重庆某高校组织同学前往重庆某自然景区课外写生。张某是该校的学生,将一同前往写生学习。张某的女朋友刘某(非该校学生)也学习绘画,于是张某询问学校的带队老师李某,是否可以一同前往学习。李某并未征得该课程负责人的同意,便答应了张某。前往该自然景区之后,同学们的写生生活过的非常愉快,但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这天中午,午饭后,张某与刘某私自前往离所住地较远的小河边约会。因正值春汛期间,河水湍急,刘某不慎滑入河中,恰巧两人都不习水性。张某看情况紧急,赶紧呼救,可四周无人,张某只能眼看自己心爱的女朋友被无情的水魔吞噬。

 

【解答】

生命的可贵在于“生机”二字,而在自然的面前却显得多么脆弱,在替年轻的生命凋零惋惜的同时,我们需要看到本案存在的几大争议:1.张某对刘某的死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2.刘某对自己的死亡是否应承担不利后果;3.带队老师李某对刘某的死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4.该高校对刘某的死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如果承担责任,应为何种责任。接下来我们将全面、具体地分析存在的这几个争议。

刘某自愿与其男友张某去自然景区写生,作为一个成年人,是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也就说,她有能力预见到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因此,刘某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不利后果,负有主要责任。其次,刘某不慎滑入河中导致最终死亡,张某是否有过失呢?答案是肯定的,张某带刘某一同前往,对于旅程中可能发生的情况以及自己能否避免是有预见能力的,对刘某有一定的照顾义务,因此他应该为他的先前行为承担一般过失责任。即如果张某对刘某的死亡存在一般性的过失,就应当为其死亡承当责任。本案中,张某与刘某在未征得老师的同意下,私自外出约会,私自脱离组织。张某本应该预见到在不熟悉的自然风景区是有风险的,没有劝阻,而是一同前往,显然张某的行为构成了过失。因此其应对刘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仅是次要责任。也许有人会有疑问,那张某没有下水施救就不承担责任吗?我们认为是不用的,张某自身并不会游泳,且他已尽到相应救助义务。我们不难想象:如果一个不会游泳的人,去救落水者,尤其是在水流端急的情况下,会出现的一个怎样的悲剧结果,法律也不会苛刻的要求一个人牺牲自己的生命去挽救另一个人的生命。

带队的李某,我们通常会认为,他才是应该负责的人,因为是他允许刘某一同前往,但真的是这样的吗?我们都承认李某为该校的老师,即是该校的职工,与学校存在劳动关系。在这个案例中,李某带队出去写生实为履行学校布置的工作任务。对于刘某的加入,李某却没有向该高校相关管理人员汇报,便同意刘某一同外出写生,说明李某没有按照学校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故其首先应对该校承担内部管理责任。刘某的死亡是其与男朋友“私自”外出所导致的结果,李某对于两人外出的行为事先并不知情,也不可能知情,故在此案件中李某对刘某的死亡不存在过失,因此也不应该对刘某的死承担任何责任。

我们讨论了几个问题,可能有人会问:“是不是该校对刘某的死亡也不承担责任?”那么我们就要看刘某与学校的关系了。刘某并非该校的学生,但却一同前往,实属李某未告知该课程的负责人而直接自行决定的结果,那么该校是否承担责任?我们认为,李某虽为该校的员工,但高校对刘某随写生队一同前往写生的事实并不知晓,而且事件的起因在于刘某和张某的私自外出所引起,故该校没有义务确保刘某的安全,自然对刘某的死也就不承担任何责任了。

爱情虽可贵,生命价更高!笔者在这提醒同学们,外出游玩时一定要注意人身及财产的安全。(本期指导教师:曾琳 栏目主持:王世华 黄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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