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说法】教师课件利用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时间:2012年11月02日 10:45 作者:管理员
教师课件利用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张贺杰(2009级法学二班)
【问题】
你是否曾遇到过这样一件事情:当你兴冲冲地奔上讲台向老师拷贝课件时,却被拒绝了?
如今,多媒体教学在大学教育中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形象生动的教学内容和图文并茂的授课方式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是问题也随之而来,学生是否能向教师索要课件呢?其中是否会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
【解答】
第一,教师对原创性的课件享有著作权。课件要成为著作权法所要保护的“作品”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其一,独创性。独创性是指由作者独立构思创作而成,作品的内容或者表现形式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同。其表现在课件的主干部分有作者自己的创作和构思,课件辅助部分图片、视频的搭配具有独特性。其二,可复制性。通常是能以某种物质复制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第二,课件著作权权利的归属。这要区分课件是个人作品还是职务作品。如果是个人作品,学生向老师索要课件应当征得老师的同意。职务作品还可分为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前者,其著作权通常属于事实作者,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有优先使用权。后者,其著作权属于学校,作者享有署名权。
第三,课件资源的共享问题。教师对课件的共享问题应抱着更为开放的态度,可以主动挂在学校网络综合教学平台上,供学生自由浏览、学习使用,减少了学生课后拷贝课件的麻烦。但学生在使用中不能私自将其上传网站传播,侵犯教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发表权。
同时,我们也应尊重教师对课件拥有的著作权,因为一些原创性的图片、数据、构图都属于教师的研究成果,不愿挂上教学平台和让学生拷贝也在情理之中,我们应尊重教师的选择。
因此,拷贝课件只要不侵犯教师著作权就没有问题。只是,不能因此而养成依赖课件应付考试的习惯,不能因为有了课件就不去读书和思考问题。(本期指导教师:华鹰 栏目主持:王世华 黄河)
【“校园说法”由学校普法教育办公室与法学院联办,旨在进一步扩大和增强我校法制教育的影响和实效,同时为法学院学生提供有益的实践平台,营造和助推校园法律文化氛围和我校法律文化建设。该栏目采取“案例+分析”的模式,立足校园,贴近师生,注重可读性与专业性并举,期为广大师生提供实用的法律知识。】
本栏目其它新闻链接:
【校园说法】第一期:美丽的陷阱(点击此标题阅读)
【校园说法】第二期:违规使用电器导致火灾需承担法律责任(点击此标题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