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正文 【校园说法】违规使用电器导致火灾需承担法律责任 时间:2012年11月02日 10:53 作者:管理员 违规使用电器导致火灾需承担法律责任 □刘霞(2009级法学一班) [案例] 2011年11月3日下午,某高校一学生公寓607宿舍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致使配置给该宿舍使用的照明、床板、物品柜等设施因火灾受损,另有价值25000余元的学生个人财物被烧毁。火灾发生时该宿舍无人。经调查,这起火灾事故是T学院2008级一名女学生赵某违反学生公寓管理制度,将烧水的“热得快”插在暖壶里烧水,人走时忘记切断电源以致酿成火灾。这给寝室安全管理特别是防火安全敲响了警钟。学生宿舍是集体场所,人员密集,任何一场火灾都可能造成重大后果,带来无可挽回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少数大学生思想上忽视学校的防火安全制度,法律意识淡薄,造成了火灾事故,危害了公共安全。该案例的焦点问题有二:其一,学生宿舍在这起案例中所扮演的角色;其二,该案例中发生的侵权责任由谁承担。 (资料图片:我校举行防火安全演习活动) [焦点问题一] 大学生住在学生宿舍要交付一定的费用,这就形成了一个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但是我们应看到学生宿舍管理部门不仅仅只是一个“房东”的角色,也有对入住学生的管理义务。我们知道,在宿舍管理过程中,为了住宿同学的生命财产安全,宿舍内严禁使用违章电器、劣质电器、非安全电器器具、无3C认证产品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不适宜在集体宿舍内使用的大功率电器设备。特别是把“热得快”作为“天敌”来对待,因为由于“热得快”使用不当而导致火灾已经发生过多次。例如2003年10月3日,北京交通大学学生宿舍发生火灾,正是由于使用“热得快”烧水所致。2008年11月14日,上海商学院学生宿舍发生火灾,4名女生从6楼宿舍阳台跳下逃生,当场死亡,酿成近年来最为惨烈的校园事故。这起火灾起于寝室人员使用“热得快”导致电器故障并将周围可燃物引燃。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每个大学生在入住时都会被告知不得使用家用电器,尤其是这个“臭名昭著”的“热得快”,甚至有些学校已经订立章程,给予使用这一电器的学生处分,情节严重甚至要开除学籍。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学校已经尽到了其应尽的管理义务,所以其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焦点问题二] 因为侵权人赵某作为一名年满18岁的大学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所以,她要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负相应的侵权责任,即同寝室室友及学校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为什么要赔偿学校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租赁物的保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触目惊心的案例告诉我们,安全无小事,生命最宝贵。麻痹大意,火灾接踵而至;时刻警惕,火灾离你远去。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防范火灾,保证我们共同的家园是每一位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让我们每个人都肩负起防火安全的责任,让我们每一个人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地预防,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各种安全隐患,共同创建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本期指导教师:张霞 栏目主持:王世华 黄河) 【“校园说法”由学校普法教育办公室与法学院联办,旨在进一步扩大和增强我校法制教育的影响和实效,同时为法学院学生提供有益的实践平台,营造和助推校园法律文化氛围和我校法律文化建设。该栏目采取“案例+分析”的模式,立足校园,贴近师生,注重可读性与专业性并举,期为广大师生提供实用的法律知识。】 本栏目其它新闻链接: 【校园说法】第一期:美丽的陷阱(点击此标题阅读) 上一条:【校园说法】美丽的陷阱 下一条:我校廉政研究中心成为中纪委纪检监察工作调研与创新联系点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