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商大学对外宣传报道奖励办法(试行)
时间:2011年07月18日 17:14 作者:管理员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宣传舆论阵地建设,加强学校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树立学校良好形象,扩大社会影响,提升学校的知名度和美誉度,鼓励广大师生员工积极向社会各界宣传学校,结合我校实际,并参照其他院校的做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师生员工正面宣传报道我校教学、科研、管理、后勤等方面的作品,一经国家、省市级报刊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正式采用,均给予奖励。
作品包括各类消息、通讯、特写、新闻综述、专访、报告文学、新闻图片等,不含广告、文艺作品、论文和科普作品。
第三条 凡送校外媒体宣传报道我校的作品,在报送前送党委宣传部审核。
第四条 学校设立对外宣传报道奖励经费,由党委宣传部统一掌管使用。
第五条 在国家、省市级报刊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登载或刊播正面宣传我校的作品,根据不同级别给予一定的奖励。
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等国家级报刊杂志发表的新闻稿件,字数在1000字以上的每篇500元,字数在400—1000字的每篇300元,400字以下的每篇200元。在国家级电视媒体上播发的新闻或专题报道,时间在1分钟及以上的每条1000元,时间在1分钟以内的每条500元。在国家级广播媒体上播发的新闻或专题报道,时间在3分钟以上的每条500元,时间在1—3分钟的每条300元,时间在1分钟内的每条100元。
在《重庆日报》等省市级报刊杂志发表的新闻稿件,字数在1000字以上的每篇200元,字数在400—1000字的每篇150元,400字以下的每篇100元。在省市级电视媒体上播发的新闻或专题报道,时间在1分钟以上的每条500元,时间在1分钟以内的每条300元。在省市级广播媒体上播发的新闻或专题报道,时间在3分钟以上的每条200元,时间在1—3分钟的每条100元,时间在1分钟内的每条50元。
第六条 在我校校园网、电视新闻和校报上登载宣传我校的新闻稿件,如被其他省市级及以上的网站或新闻媒体转载,根据转载的具体情况给予奖励。被省市级网站或新闻媒体转载,每条50元;被新华网、人民网、中新网、《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等网站或新闻媒体转载,每条150元;被其他省市级网站或新闻媒体转载,每条100元。
第七条 同一作品被两个省市级以上的新闻单位采用或转载,可按金额较高的一项奖励。
第八条 凡与记者配合采访发表的作品,有本校人员署名的可酌情给予适度奖励,最高不超过奖金额度的1/2。凡署名为集体单位的作品,奖金发给主要组织者或执笔者,由主要组织者或执笔者再进行分配。
第九条 作品采用后,携带原件或有效证明到党委宣传部办理领奖手续。
第十条 每年评选一次“对外宣传好新闻奖”。由作者本人申报,党委宣传部组织专家根据其作品刊播媒体的级别和影响大小,评出一、二、三等奖若干名,发给奖金和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独立设置的二级学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校党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