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商大学内部连续性刊物管理办法
时间:2021年12月01日 11:24 作者:王维思
重庆工商大学内部连续性刊物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刊物的规范管理,发挥其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依照国家新闻出版署《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内部连续性刊物是指校内各单位和学生组织编辑发行的非一次性内部交流性刊物(含纸质刊物和电子刊物)。不包括经国家批准出版的期刊、报纸和图书,以及公文性简报、校内启事、广告、通知等。
第二条学校内部连续性刊物实行归口管理,党委宣传部负责学校内部连续性刊物的审批、检查和指导工作。
第三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自办的内部连续性刊物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学生组织自办的内部连续性刊物由校团委或其主管单位负责管理,并对刊物内容、质量、导向性等进行严格把关。
第四条内部连续性刊物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刊物内容积极健康向上。内部连续性刊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损害学校利益、学校荣誉的;
(十一)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禁止的。
第五条创办内部连续性刊物应填写《重庆工商大学内部连续性刊物审批登记表》(见附件1),按程序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核发校内刊号,方可出版印刷并在规定的范围内发行。
其中:校内各单位创办内部连续性刊物,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校级学生组织创办内部连续性刊物,由校团委审核;院级学生组织创办内部连续性刊物,由所在学院审核;两个以上单位或学生组织合办内部连续性刊物,由第一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
第六条 内部连续性刊物必须在封面完整印刷标注“刊号”和“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字样,并在明显位置(封面、封底或版权页)标明编印单位、发送对象、印刷单位、期号、印刷日期、印数等。
第七条 内部连续性刊物不得擅自改变创办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有偿征订发行,不得刊登广告,不得随意扩大发送范围。内部连续性刊物如确需用于对外交流,主办单位要保证质量、从严把关,并报所在单位批准和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八条 登记在册的内部连续性刊物如需变更名称、刊期、发送范围、主办单位等重大事项,须再次填写《重庆工商大学内部连续性刊物审批登记表》(见附件1),按程序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停刊内部连续性刊物应在下一刊期前报党委宣传部办理停刊手续。
第九条 内部连续性刊物实行学年审核制度。各登记在册的内部刊物须于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工作日期间),提交《重庆工商大学内部连续性刊物年审登记表》(见附件2)和至少1期样刊进行年审,经党委宣传部审查合格后,方可继续办刊;若不合格,限期整改,直至停刊;逾期未年审,视为停刊。
第十条校内师生员工不得以个人名义创办内部刊物,原则上不接受班级或团支部的办刊申请;凡未经登记审批而擅自办刊的,严禁发行,一经发现,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的已创办的内部连续性刊物,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提倡实行节约环保的电子内部连续性刊物。
第十三条学校内部连续性刊物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暂停发行、停刊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事故责任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中共重庆工商大学委员会宣传部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