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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新闻宣传工作,内聚人心,外塑形象,为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充分调动师生员工搞好新闻宣传工作的积极性,根据有关文件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党委宣传部是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加强对校内广播、电视、报纸、刊物、局域网等媒体的新闻宣传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校内各部门、各社团办校内刊物、报纸,必须向党委宣传部申请,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凡有校内刊物、报纸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管理、严格把关。

3、宣传栏、报栏、展板等宣传阵地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协调管理。各院系、各部门自办的宣传栏、报栏、展板等,内容由主办单位负责人审定,并按党委宣传部的统一部署及时更换。

4、禁止在校园内乱贴乱挂海报、广告、标语等宣传品。凡校内各部门张贴海报、广告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并在指定地点张贴;悬挂标语、空飘等须经党委宣传部审查同意,并在指定地点悬挂。

5、校外各种营业性的海报、广告原则上不允许在校内张贴。特殊情况需在校内张贴者,必须经党委宣传部审查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6、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讲演等活动,组织者应提前3天向党委宣传部和科研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参加人数、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经党委宣传部和科研处同意后方可进行。

7、校园书报销售摊点应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学校指定的地点售卖。书报内容必须科学健康。如有格调低下、黄色等不健康内容,将对摊主进行处罚。

8、校外新闻单位来校采访报道,接待部门必须向党委宣传部申报,经宣传部同意后方可接受采访。

9、校内各部门送往校外新闻媒体的宣传材料和网上宣传材料须经党委宣传部审阅同意。

10、学校每年年底将评选新闻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召开表彰会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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